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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15 10:45:48  阅读次数:


为加强风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办理,防备和削减风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出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和《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条例》,制定《风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办理规则》。该《规则》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出产监督办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出产监督办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规则》分总则、风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风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风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转、监督办理、法律职责、附则7章40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出产监督办理总局令

第43号

《风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办理规则》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出产监督办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出产监督办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风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办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风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办理,防备和削减风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出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和《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出产、储存风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风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风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办理,适用本规则。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办理,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对风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转办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出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落实安全出产主体职责,建立、健全有关风险化学品管道安全出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施行,接受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门依法施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门担任风险化学品管道安全出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风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施行安全条件检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行损害风险化学品管道安全出产的行为。

对损害风险化学品管道安全出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风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风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准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风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风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风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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